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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13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发〔201126

 

     

《安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

为适应学院教学发展需要,经2011413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安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

 

 

 

 

 

 

 

 

 

 

 

 

 

 

 

 

 

 

 

 

 

 

主题词:教师  工作量  计算  办法  修订  通知

抄送:学院领导。

发至:档(二)。

打印人:赵光智                校对人:权大学                   共印30

安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是学校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基本原则

1.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实践性环节教学工作量和其它教学工作量,范围为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工作

    2.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经教务处审批的教学任务,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的范畴。

3.教师按《安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组织教学,达到教学要求的教学任务按本办法计算教学工作量;因教学不认真、效果差、学生的负面反映强烈而被暂停授课的教师,其停课后的教学任务计入继任教师教学工作量。

4学院组织或参加的社会活动(社会调查、调研、文艺汇演等)、各类竞赛(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体育竞赛等)、社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及大学生体能测试等列入专项经费支付,教师参与此类活动的工作量不计入教学工作量范围。

二、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师备课、课堂讲授、课后辅导答疑、学生作业批改、课程复习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1.理论课工作量:理论课工作量=实际执行学时×课程系数K1×授课班级人数系数K2×教学质量系数K3×班级类别系数K4

(1)课程系数K1

①一般基础课、专业课、公共课取1.0

②公共体育课取0.9,不计理论课系数,公共音乐、美术课取0.8

③体育专业课,课程系数为1.0,室外课限20人以上开班,折算学时数=计划学时×班数×1.0(每少1人扣计划学时×0.1学时);

④美术专业课,单班授课取0.9;小班授课(小班人数不少于10人,每少1人扣计划学时×0.1学时)取0.7

⑤音乐、舞蹈等专业课,限15人以上开班,课程系数为0.8,折算学时=计划学时×班数×0.8(每少2人扣计划学时×0.1学时);声乐、器乐(专业课):折算学时数=计划学时×0.7×组数;

非外文类课程的双语教学取1.5

⑦重复班工作量计算:从第二个班开始,公共美术、公共音乐取0.7;公共体育取0.8;其它课程取0.9

(2)授课班级人数系数K2

学生人数

45

46-55

56-65

66-75

76-85

86-95

96-105

106-120

121-150

151-200

200

K2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①学院提倡两个自然班合班上课,外语、体育选项、互动性特别强的部分专业课可单班上课,合班上课原则上不超过4个自然班,人数不超过180人。

②公共选修课计算课时,按最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折合班级数计算,且公共选修课的考试人数不得大于选课人数。

(3)教学质量系数K3

教学质量系数其取值如表3所示:

质量格次

A

B

C

系数K3

1.1

1.0

0.9

(4)班级类别系数K4

班级类别系数:本科班取1.1,专科班取1.0

三、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实验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师备课、上课、预习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填写有关表格、考查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1.实验工作量S1

S1=实验计划学时数×C×K

其中:C为循环次数,K为系数。

凡一个实验一次完成的,C1K0.8

二次完成的,C2K0.7

三次完成的,C3K0.6

四次以上完成的,C4K0.5

2.计算机上机辅导工作量S2

    S2=实验计划学时数×0.5 ;

四、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教学任务:准备(包括落实实习点)、指导、批改作业、审改论文、答辩、评定成绩、总结。

2.工作量计算

1)教育实习、专业(毕业)实习、课程实习:

①一般情况,每人指导15人及其以下的,按教学计划时间,安康市辖区内每天按1.4学时,安康市辖区外每天按2.0学时。每人指导超过15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0.05个工作量;实习带队教师每天工作量不超过5学时,超过5学时的按5学时计算;

②指导师范生试讲、微格教学训练,每位教师一般指导8人,以15人为限,每指导1人按1.2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③对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考核按每位学生0.6个学时计算;

④委托代管点实习带队:教师的工作量=一个点的基数(6学时)+实习人数×0.2

⑤校外美术写生、野外实践教学:每人指导15人及其以下的,按教学计划时间,每天计4.0学时。指导超过15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0.1个工作量;

⑥组织外出实习的教师,实习项目相同的一次实习(不考虑分组、分批次,仅计1次,若同一内容分两次实习,则按2次计),仅1人计工作量,其标准为:校内准备按5天计,每天按1学时计。外出联系实习按出差办理,不再计入工作量;

2)专业(教育)见习、社会调查:

    ①一名教师指导一个自然班,按教学计划时间,每天按1学时计算,实际工作量=天数×1;组织见习或社会调查的教师,校内准备按5天计,每天按0.8学时计,外出联系见习按出差办理,不再计入工作量;

    ②社会调查参照专业(教育)见习计算办法执行;

3)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毕业演出、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课程论文、科研训练:

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每位指导教师一般指导8人,以10人为上限,时间以教学计划周数为准每生每周为1个学时工作量,原则上每个学生应有不同的选题;

②毕业作品展示(毕业演出、画展等)、学年专业汇报(音乐会、画展等):每位教师指导学生限15人以内,时间以教学计划周数为准,每生每周计1学时工作量;

③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科研训练:每位教师指导学生限15人以内,时间以教学计划周数为准,每生每周为0.5个学时工作量;

④学年论文:每位教师指导学生限8人以内,每指导1人按2.0学时计算工作量;

⑤毕业答辩: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由3名具有资格的教师组成答辩小组组织答辩。参加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教师,以每人每篇0.5学时计算其工作量;各专业答辩小组及答辩委员会教师名单应在答辩前一周书面报教务处审批。毕业论文评阅每人每篇按1学时计算,评阅论文最多不超过8篇。

⑥各院系必须在开学初将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毕业演出、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课程论文等教学任务的安排方案书面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工作量计入的基本依据,否则不予核定。

五、其他工作量计算办法

1.教学法研究活动工作量:

每学期按6个计划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每两周进行一次教学研究活动,按系(部、分院)考勤和记录。

2.指导青年教师(仅限于见习助教)教学工作量:

指导青年教师,每位导师指导人数限1人,每学期计工作量10学时;各院系必须在开学初将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的安排方案,书面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不计入工作量。

3.考试命题、阅卷、监考工作量:(另行计算,单独统计上报)。

1)每监考一门课程按1.0学时计算。

2)考试、考查、补考命题(均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按每份2.0学时计算,改卷按0.1学时计算。集体出题阅卷者,由参与人合理分配。

3)考试工作量不计入教师教学工作总量,每学期末由院系审核,教务处汇总,单独报人事处核算付酬;

4.运动队训练工作量:

指导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的,周一至周五,每天按1学时计算,双休日或节假日训练的,每天按2学时计算。其训练运动队的工作计划(训练项目、指导教师、指导学时或天数等),必须在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书时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任何训练,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六、有关说明

1.计算工作量的数据来源于教务管理系统。所有实践、实验课程,艺术、体育等专业的部分课程的分班、分组及教学计划下达,都必须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下达教学任务;未经报批的,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在执行过程中分班、分组,教学时间、地点及任课教师等确需变化的,须及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2.公共体育课教学任务包括早操辅导、群体活动辅导等;非外文类课程的双语教学,要求采用外文教材,外语讲授比例大于50%,且在开课前书面报教务处审查批准;

⒊填写教师工作量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教师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增加教学工作量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且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4.教师教学工作量以学期为单位核算。每学期末,由教师本人核对教师工作量登记表,教研室核定,院系对教师本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定,院系主任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存档。

5.对于考核不严格或填报不实,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除扣除本人全年教学工作量的10%外,扣除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系主任一定数量的管理津贴,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6.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原教字〔200843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教学工作量补充规定:2013年【校发87号文件】20136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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